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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
粤人考中心函[2003]28号
关于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3]23号)的精神,200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1、12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及考务组织等工作,现将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03年4月25日。

各市报名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由各市自行决定,但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并将报名信息软盘和报名材料于5月10前上报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报名时间定于4月22日—25日,报名地点: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

(二)报名时请分别对报考一科、两科、四科的报考人员进行统计(附件5)一式两份报我中心。

(三)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四)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报名发证登记表》及填涂《全国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各一份。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须提供所在单位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相关专业工作时间证明。

3、提供本人学历证、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大一寸近期同版免冠黑白照片3张(包括贴《报名发证登记表》的照片1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五)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上述的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按属地原则,由单位集中统一或个人直接到当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 考试科目

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

(二)考试时间

10月11日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12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 考试方式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各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2、考生应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墨水)、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时,可携带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功能)。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用后回收,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考场设置

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在广州。报考人员考试考点的详细地址及考场、考号在《准考证》上标明。《准考证》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于9月11日前发放。

四、其他

(一)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执行,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各市报名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省考试中心。

(二)教材及培训: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参考用书的征订以及考前培训的具体事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20)83133270。

附件:1、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3、全国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

4、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5、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科次人数汇总表

二OO三年 月 日

主题词:执业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法规处


附件1:

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三、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期限

从2002年开始,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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